版次:A03来源:香港商报 2025年05月13日
【香港商報訊】記者戴合聲報道:特區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附屬法例,就駐港國安公署職責條文,訂明具體細節,包括禁止公務人員向他人披露國安公署的調查工作。相關法例會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實施。立法會昨午亦舉行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就法例進行討論。其中,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全面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需要賦予行政機關訂立執行細節及行政事宜的權力。
擬將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
據立法會文件顯示,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並為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的條文,訂立附屬法例,以及擬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宣布駐港國安公署的某些處所為禁地的建議。
政府的立法建議包括在附屬法例中加入條文,規定政府部門及公務人員須按國安公署要求,提供所需及合理協助,無合理辯解不遵從公署發出的法律文書,或提供虛假及誤導性資料,以及向他人披露調查資料,即屬犯罪,又建議就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訂立罪行。
當局並建議,行政長官可藉刊憲,將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林定國又表示,附屬法例是為了更有效實施主體法例的規定而訂立,處理相關執行細節、行政事宜等,是現行法律制度下行之已久的做法。他續說,國家安全的風險可能突如其來,而且無法預計,而全面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需要賦予行政機關訂立執行細節及行政事宜的權力。
公署可對四類案件直接行使管轄權
同樣出席會議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說,《香港國安法》第55條指明,當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時,公署可以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勢力罪直接行使管轄權。他稱雖然出現這類情況的可能性相當低,但特區政府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支援公署在有需要時有效履行《香港國安法》訂明的職責。
鄧炳強又稱:「現在國際形勢是非常嚴峻、風雲色變。兩周前,美國中情局針對我們國家,公開宣布大量招攬叛國者,可以看到我們面對國家安全風險是非常嚴峻,亦是突如其來,可能突然間就會來,所以我們必須要早一日、得一日,盡早立好我們的法。」